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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是谁所有,根据持有者很容易地知道.
但是对于不动产来说,很难知道是谁在占有它.
因此, 国家设立了名为登记簿的公共账簿,让法院登记机关在这里记载房地产的标示和有关房地产的权利关系,对普通人进行广泛的施工这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 无论是谁,只要查阅登记记录或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就能详细了解该不动产的地号、地目、结构、面积等不动产的标示事项和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租房权、临时扣押等权利关系. “有关房地产的所有权等权利关系的产生或其权利要想被转移或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其效力.
为新的登记原因将哪些事项新填在登记事项证明书上的登记
(例)权属保存登记,权属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在办理某种登记后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记载变更事项的登记
(例)过户登记,近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过户登记
对已经办理的登记,程序有错误记载的,为更正登记
(例)所有权更正登记,根抵押权更正登记,登记名册更正登记
为在法律上消灭已经登记的事项而进行的登记
(例)办理根抵押权注销登记,出租权属注销登记
原登记被错误消灭的,予以恢复登记
(例)抵押权属注销恢复登记,出租权注销恢复登记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上可以登记的权利是对土地及建筑物的物权,即房地产物权。但不动产物权中,占有权或留置权是以占有为本质的权利,不应登记.
不动产物权中可以登记的权利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租赁权、抵押权,不是不动产物权却可以登记的权利是不当产租赁权和不动产兑付权等。这些权利发生变动时,即"设置,保存,迁移,变更,处分限制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重新创设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例)预先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租赁权的设定,地上权的设定,地役权的设定等
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为公示所有权的存在而进行的首次登记,只有所有权才能进行保存登记.
- 意思是说归属于某一方的权利转移到另一方,转移不仅仅是所有权,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也被认可。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记成交价.
(例)所有权转移,转租,抵押权转移等
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内容的变更(延长权利的存续期间,增减工资和工资),也包括不动产的变更或者变更登记名的变更等.
所谓限制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处分的长度,包括禁止分割共有物,禁止扣押,扣押,禁止临时处分等.
所谓消灭,是指某一不动产或权利因某种事由而消失.
法人是指除自然人以外,法人人格(权利能力)认可的权利义务主体。法人登记分为商业登记,民法法人登记,特殊法人登记。商业登记是指根据商法、商业登记法等法令,由登记机关在商业登记簿上按照法定程序记录有关公司、经理、其他商人的一定事项或其记录本身.
民法法人登记,是指依照民法设立的法人的登记。民法法人采取的态度是,只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将其作为法人进行设立登记的“准则主义”,而特殊法人则根据该法人的设立依据法律的立法目的,采取许可主义或准亲主义等.
为新的登记原因记载哪些事项的登记
(例)相互登记,设立登记,解散登记,清算登记,启动回生程序登记
在进行某种登记后,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记载变更事项的登记
(例)人员变更,经理变更,居民事务所搬迁,分务小说值,名称变更
为在法律上消灭已经登记的事项而进行的登记
(例)相互撤销登记,任意支配人登记,公司清算,终结登记
原登记被错误消灭的,予以恢复登记
动产、债券担保登记是指根据《关于动产、债券等担保的法律》,以动产(包括多个动产或将来取得的动产)或以金钱为目的的指名债券(包括多个债权或将来发生的债权)作为担保提供而进行的登记.
““担保权设定人”是指在动产、债券上设定担保权的人,限定为按照法人(商事法人、民法法人、特别法的法人、外国法人)或《商业登记法》进行相互登记的人。"担保权人"是指以动产,债权为目的取得担保权的人.
根据当事者间的合约设定担保权登记
把归属于某人的担保权转移给其它人
在进行某种登记后,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记载变更事项的登记
对因错误或遗漏而被错误登记的事项进行纠正的登记
因撤销,解除担保约定或者其他原因不生效或者丧失效力的,以法律上消灭该登记为目的的登记
现有担保权的存储期间更新的登记